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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或房屋修繕有什么區別維修是比較大的修整,修繕是小修。 房屋維修范圍包括: 房屋維修是指影響到入住安全,如房屋主體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因損壞影響住用安全,需要拆換加固的;整幢樓屋面因損壞影響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溫層的;外檐面層脫落、保溫層損壞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影響安全和正常使用。 房屋修繕:不影響入住安全,如整棟門共用部位樓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因破損影響正常使用,需要修繕。 擴展資料: 城市房屋維修修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修繕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房屋的修繕管理。公有住宅向個人出售后的維修養護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修繕,是指對已建成的房屋進行拆改、翻修和維護。本規定所稱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產權證的直管公房管理單位、自管房單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繕企、事業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城市房屋的修繕,應當根據地區和季節的特點,與抗震加固、白蟻防治、抗洪、防風、防霉等相結合。對于文物保護建筑、古建筑和優秀近代建筑等有保護價值房屋的修繕,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繕,還應當參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房屋修繕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城市房屋修繕的管理,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城市房屋修繕的法規、標準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城市房屋修繕的長期規劃和近期計劃,并督促實施。 |